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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软件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1-13 09:59  作者:经管院实验与信息中心  点击数:

武汉大学信息中心文件

武大网信函〔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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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软件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大财字〔2019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学校软件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软件总称。包括:(1)新增单项或批量价值达到5000元(含)以上的软件;(2)对学校现有软件资产的更新、升级。

第三条 学校软件资产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软件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软件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软件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备案及审核工作,软件资产的登记建账、异动划拨、摊销处置、统计报告等管理活动,并与财务部进行软件资产对账。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软件资产建设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和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章 软件项目可行性论证

六条 对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软件项目,在建设前需进行软件建设可行性论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预期效益等进行评估。

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软件项目:(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建设单位(科研团队)组织论证;(2)利用其它各类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或授权建设单位组织论证;(3)论证专家组由3—5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须包含1—2位本建设单位以外专家。

1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项目:(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或授权建设单位(科研团队)组织论证;(2)其它各类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论证;(3)论证专家组由5—7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须包含1—2位校外专家。

建设单位须通过武汉大学软件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软件系统建设可行性论证备案登记表》,并上传论证材料,信息中心备案审批后完成认证。

第三章 软件项目验收

第八条 软件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功能实现、服务绩效等进行评估。

10万(不含)以下的软件:由建设单位(科研团队)自行组织验收。

10万(含)—100万元(不含)的软件:(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建设单位(科研团队)自行组织验收;(2)其它各类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或授权建设单位组织验收;(3)验收专家组由35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须包含1—2位本建设单位以外专家。

1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1)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或授权建设单位(科研单位)组织验收;(2)其它各类经费购置、开发的软件,由信息中心组织验收;(3)验收专家组由5—7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须包含1—2位校外专家。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通过武汉大学软件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软件系统建设验收备案登记表》,并上传合同、验收等材料,信息中心备案审批后完成验收。

第四章 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条 软件项目验收备案审核通过后,由信息中心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对学校拥有永久使用权的软件作为软件资产进行管理,如后续需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则该部分费用不计入软件资产价值。对学校现有软件系统进行更新、升级产生的费用,计入原软件资产价值,作增值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随机自带的软件与仪器设备主体统一管理,不作为软件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期支付授权费用,仅取得使用权,未取得所有权的软件或相关服务,以及使用权交付、转移到校外单位的软件,仅作验收备案,不作为软件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对软件资产进行摊销管理,软件资产验收后按5年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五条 因技术更新、需求变化、维护成本过高而无法继续正常运行使用的软件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审批后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置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