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保险系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
时间:2007-06-13 00:00 作者: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二条: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三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四条: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五条:各实验中心应组织教师(包括理论课授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 第六条:实验中心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学生按教学计划达到足学时的实验。 第七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实验中心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对高年级学生在实验指导书中,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都由学生自己动手,教师仅起指导作用。 第九条:对可以单独设立并列入教学计划的实验课,应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条:各门实验课学时,应在教学计划表上填写清楚,单独设课的应列入课程目录。 第十一条:凡院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学校其他单位或校外单位进行时,可由承担任务的实验中心自行联系,报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实验中心要制定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各实验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四条: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中心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对实验中心的要求 1.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应邀请理论课任课教师参与编写或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实验中心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3.实验室要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或报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4.实验教学进程计划应符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尽量与理论课教学进程保持一致。 5.实验中心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行实验卡片制,每个实验的卡片上应标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努力做到实验项目管理规范。各实验中心应积极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6.实验中心要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中心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7.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中心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学院,一份自己存档。 第十六条:对实验任课教师的要求 1.实验教学任务应由实验室教师或参与实验教学的研究生(统称为指导教师)承担。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必须服从实验中心的管理,参与实验中心组织的教研活动。 2.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研究生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3.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参与本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尽可能参加本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理论课教学辅导工作。 5.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6.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7.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 8.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报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9.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学生,不得隐匿、销毁,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10.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2.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药品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3.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4.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和缺课。违反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5.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需经教师同意。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行安排时间补做。 6.学生请假缺做实验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者,应按材料成本价交纳材料消耗费。 第四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实验课的考核成绩,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中心主任应经常巡视检查课堂教学秩序,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准备,督促教师认真履行课堂辅导实验和维护秩序的职责,并填写听课纪录。 第二十二条:学院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帮助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中心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