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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实践

会计系实践教学实施办法

时间:2007-06-13 00:00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财务与会计专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系本科财务与会计专业各年级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条 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必须按教学计划安排,保证时间,切实参与,取得实效。

第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单位的各种业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统一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的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应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

第五条 专业指导教师应当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所指导学生的实习工作态度和表现,认真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

第六条 学生实习结束必须取得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同时完成规定的实习报告。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报告中应如实报告本人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实习收获。实习报告必须手书,不得少于3000字。

第八条 专业指导教师应当签署所指导学生实习意见,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实习情况,并给予评分。

第九条 实习态度不认真、未达到预期实习效果的学生,不得取得本次实习学分,必须重新进行实习。

第十条 学生毕业实习一般在第八学期的头二个月进行,时间不得短于30天;其他的课程实习依照相关课程时间安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