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系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办法与管理细则 |
时间:2007-06-13 00:00 作者: 点击数: |
第一章 地位、意义、目的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校院有关条例制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社会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 大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革命老区和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大学生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校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师资强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方式基本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根据就近就便原则,学生组对或分散进行的方式,在家庭所在地或本省进行暑期社会实践。 第十条 对于学生个人分散参与的情况,所有在读学生在暑假期间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回家乡所在地开展为期一周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暑假离校之前统一到学院领取社会实践介绍函,暑假结束后,学生凭社会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及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介绍函报道注册。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时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四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自愿组队的团队负责人将社会实践的详细方案上报学院,经学院审核后,择优立项资助。跨校、跨学院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该项目的申报。 第十五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凡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同学必须写出详实的社会实践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参加社会实践的各小分队要发挥好新闻媒体、学生通讯员的作用,做好社会实践的宣传工作;立项资助的团队在开学时凭1500字以上的团队总结报告、加盖社会实践单位公章的鉴定、社会被实践的相关照片及相关资料到学院领取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九条 没有被学院批准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仍然可以按照学院要求进行社会实践,但学院不再对该团队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上交团队立项申报登记表(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学院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评比表彰。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年度暑期认真参加了社会实践的团队或个人均有资格申报参加校级及其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调研报告奖”等奖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学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