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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保险系关于学生毕业实习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间:2007-06-13 00:00  作者:  点击数:

1 毕业实习是学生毕业实践教学过程中的第一个教学环节,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规范毕业实习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2 毕业实习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毕业实习场地的选择

3.1 毕业实习单位由系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确定。

3.2 由系安排的实习单位原则上为院内的实验中心。

3.3 系鼓励学生自主联系或帮助学生联系到校外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毕业实习,但接收单位必须提供同意接收的公函(格式参见附件一)。

3.4 学生在院外毕业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学生自理。

3.5 学生在院内发生的指导费用和报告评阅费用由系的实习经费解决。

4 毕业实习内容的基本要求

4.1 毕业实习内容由实习单位提出,报系主管领导批准。

4.2 毕业实习内容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4.3 毕业实习内容应以实践性课题为主,力求使学生受到比较全面的生产技能训练。

4.4 毕业实习内容要有利于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问题,有利于开阔学生的知识领域。

4.5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自主地完成实习任务,撰写并提交实习总结报告。

5 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

5.1 毕业实习成绩分五档: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5.2 毕业实习成绩根据实习表现和实习报告综合评定。

5.3 对于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其毕业实习成绩首先由实习单位初评,并填写毕业实习鉴定表,最终成绩由院内评阅教师根据初评成绩和实习报告确定。毕业实习鉴定表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必须有指导教师签名。

5.4 毕业实习是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6 毕业实习管理的基本要求

6.1 金融与保险系在11月底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实习动员。

6.2 学生在12月底向班导师提交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申请,以及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公函。

6.3 班导师于次年1月上旬将申请审核结果报主管院长审批。

6.4 校外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交给评阅教师,评阅教师应在一周内提交学生的最终毕业实习成绩。

6.5 在实习期间,辅导员和班导师应随时注意检查校外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及实习质量,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学生遵纪守法,按质按量完成实习任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金融与保险系负责解释。